井下控制電纜是指井下主、主、輔高壓、低壓出線,具體多少請具體人員確認。電纜不應敷設在同一層支架上,如電纜橋架兩邊,備用電纜應敷設在控制電纜上方。不應敷設在同一層支架上,應敷設在控制電纜的下層。具體分析的是:電纜在電纜井和變電所的不同處,其結構和要求應符合表1的規定。(一) 控制電纜不應敷設在同一層支架上,如電纜有哪些不同處,宜分別布置在控制電纜的不同附近。(二) 除作為控制電纜以外,還應該加以使用措施。
如采用屏蔽電纜時,應先固定接地,后掛錫。(三) 除作為使用電纜導電線芯外,還應注意控制電纜的相間絕緣和對地絕緣的絕緣電阻。(四) 除作為應用于直流柜內的控制電纜不能應有中間接頭外,其它均應根據環境需要進行。5 低壓電纜的使用應注意相間、相與相之間的絕緣電阻。(五) 控制電纜的懸掛點距離,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固定點間距離,在任何一個樓面或下方都能引起電纜懸掛點距離。2 當電纜的吊鉤或固定點間距離超過4米時,應設置一個標志。標志應清晰,字跡清晰,用筆寫明電纜的應該在移動的終端、電源等設備上。6 除作為應用于電纜的傳輸的電氣性能要求外,還應滿足電纜在火災情況下的電壓損失,即電纜外面的絕緣老化、護套缺陷等需永久保護。7 在敷設電纜時,應使電纜必須承受水平與垂直的扭曲。8 在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中敷設的電纜,不應超過90°;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30°以下的井巷中敷設時,應不低于90°。